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罪如何立案

導讀: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沒有這一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遭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使當事人無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只能作為經濟合同糾紛處理。那么,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沒有這一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遭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使當事人無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只能作為經濟合同糾紛處理。那么,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那么,就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詐騙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根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沒有這一目的,只是因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遭天災人禍或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使當事人無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只能作為經濟合同糾紛處理。但是,目的是人的主觀內在的心理活動,認定目的不能只憑行為人的口供或陳述,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各種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判斷,避免主觀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根據實踐經驗,筆者認為一般應注意考察以下幾方面: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為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yè)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但是,對于根本無意履約的合同詐騙行為而言,是不可能沒有欺騙的。這種欺騙可以在簽訂合同之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偽造票據、虛假產權等手段簽訂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對方在發(fā)覺被騙時無法追回損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簽訂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時,隱瞞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在獲取對方財物之后即逃匿。
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為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收受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論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詐騙意圖確定無疑,當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如何立案
達到立案標準的,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然后進行偵查。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