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司法界定

導讀:
這是判斷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那么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司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判斷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關于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司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者之間的界限的表現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1.對行為人主觀目的認識不一
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合同糾紛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從訂立、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用于經營活動。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區別的關鍵所在。
2.對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認識不一
履行合同能力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稱物質基礎。這是判斷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3.對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認識不一
實際履行原則是合同法規定的重要原則之一,當事人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出了積極努力,往往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合同詐騙犯罪故意的依據之一。
4.對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認識不一
合同糾紛當事人因客觀上原因諸如經營決策失誤,不可抗力事由或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具有詐騙財物的故意,是主觀方面原因導致不履行合同的。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林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