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怎么分清?

導讀:
對本案的性質應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為加工倉儲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馮展開辦面粉廠,為村民加工、儲存小麥雙方間存在的是一種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村民取不到面粉,馮展應按合同約定,向村民支付面粉,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馮展將村民的小麥、面粉非法占有,數額較大,且又下落不明,故意躲避債務,馮展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馮展是成年人,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怎么分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本案的性質應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為加工倉儲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馮展開辦面粉廠,為村民加工、儲存小麥雙方間存在的是一種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村民取不到面粉,馮展應按合同約定,向村民支付面粉,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馮展將村民的小麥、面粉非法占有,數額較大,且又下落不明,故意躲避債務,馮展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馮展是成年人,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關于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怎么分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1991年,獲嘉縣馮莊鎮馮莊村村民馮展在本村開辦馮展面粉廠,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由馮展家庭經營。建廠初期,面粉廠為本村及附近村莊村民加工、儲存小麥提供了便利。2003年3月,馮展突然去向不明,面粉廠已空。有些村民在2003年2月才把小麥儲存到面粉廠,經統計,面粉廠共欠1055戶村民小麥30萬公斤,面粉60萬公斤。馮展家屬拒不提供小麥、面粉的去向,也不提供馮展下落。1055戶村民經上訪后而訴至法院。
對本案的性質應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為加工倉儲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馮展開辦面粉廠,為村民加工、儲存小麥雙方間存在的是一種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村民取不到面粉,馮展應按合同約定,向村民支付面粉,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應判決馮展向1055戶村民支付面粉或賠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馮展將村民的小麥、面粉非法占有,數額較大,且又下落不明,故意躲避債務,馮展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該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人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該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特征。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馮展是成年人,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犯罪客體是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馮展利用加工、儲存小麥而成立的面粉廠,大量吸收村民的小麥,然后逃之夭夭,造成1055戶村民損失小麥30萬公斤、面粉60萬公斤,價值60多萬元,即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
3、犯罪主觀方面,馮展在明知自己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采取潛逃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損失,說明馮展在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物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是合同詐騙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馮展收受1055戶村民的小麥、面粉后,下落不明,面粉廠已空,且其家屬拒不提供小麥、面粉去向,馮展在客觀上實施了收受對方檔次人給付的小麥后逃匿的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有許多相似之處:1、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4、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但二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侵占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馮展開辦面粉廠,為村民加工小麥,儲存小麥,屬于加工承攬,并且具有儲存小麥的性質,馮展收取村民的小麥進行加工,除自己應收取獲得的報酬外,應當將加工的面粉交還村民。而1055戶村民的30萬公斤小麥、60萬公斤面粉卻在馮展面粉廠不知去向,馮展在明知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時采取逃匿的方式,使1055戶村民無法支取面粉,馮展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其家屬在村民多次上門追索面粉時拒不提供履行合同的財產,也不提供小麥、面粉去向,說明馮展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而馮展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如果馮展面粉廠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因發生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無法履行合同,但其主動承擔義務,該案仍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三、該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將案卷移送公安機關。”本案中,馮展在履行合同中有詐騙嫌疑,應將案卷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理。潘貴喜陳和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