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時,基礎工程可不可以單獨發包?

導讀:
建筑工程承包時,基礎工程可不可以單獨發包?
建筑工程承包時,基礎工程可不可以單獨發包?
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田華律師解答:
基坑工程屬于建筑工程單位工程的分項工程,建設單位將非單獨立項的基坑工程單獨發包屬于肢解發包行為。
也就是說,發包人將建筑工程的樁基項目單獨發包,屬于肢解發包,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肢解發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應屬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田華律師解析: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從業37年,刑辯業務做的好,房地產糾紛,建筑糾紛,上市融資等律師業務精通
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