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立的過程中,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導讀:
工程建立的過程中,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工程建立的過程中,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貴州觀合律師事務所劉鑫律師解答:
承包方的責任有以下:施工準備責任。物資準備責任。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施工計劃。工程質量責任。工程保管責任。工程交付責任。竣工驗收責任。工程保修責任。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共同責任。共同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貴州觀合律師事務所劉鑫律師解析:
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解除企業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國務院對稅種、稅率和指令計劃、產品價格進行重大調整;
(2)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雙方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業承包合同無法履行;
(3)由于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無法完成承包生產經營任務;
(4)由于發包方違約,企業承包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企業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劉鑫律師系貴州觀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黨支部書記,自2008年開始執業以來已近13年的執業年限,共辦理訴訟類及非訴訟類案件約800余起。劉主任通過專業的法律技能以及豐富的社會閱歷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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