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導讀:
建筑工程中,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進行工程建設的時候,需要簽訂建設合同,建設合同要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設單位的權利是比較多的,建設單位一般是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可對承包方進行監督。那么,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是什么?
法妞網友咨詢: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是什么?
陳進律師解答: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2、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陳進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陳進律師結語:依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中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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