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索賠期限為多長時間?工程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導讀:
建筑工程質量索賠期限為多長時間?工程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對于建筑工程來講,確保工程質量和工地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兩大環節。工程質量,工頭堅決不允許偷工減料的完成。那么,在建筑工程質量索賠期限為多長時間呢?工程索賠依據又是怎么樣的呢?我相信你對這個問題會產生濃厚的興趣。云南大韜律師事務所楊承波律師解析。
一、建筑工程質量索賠期限為多長時間
(1)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業主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業主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賠償報告及有關資料。
3)業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日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業主方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做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時間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地向業主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業主方遞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2)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業主也按以上的時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雙方如果在合同中對索賠的時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楊承波律師普法:
二、工程索賠依據
第一,《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指的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筑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筑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第二,《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筑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第三,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
第6條規定,“對于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并有權調整施工進度。”第7條規定,“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筑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
楊承波律師提醒:
三、注意事項
1.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施工企業必須對合同條件、協議條款等有詳細了解,遭遇索賠事件時,以合同為依據來提出索賠要求。
2.及時提交索賠意向書
根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關規定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應包含索賠項目(分部分項目工程名稱)、索賠事由及依據、事件發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損失,無須附詳細的計算資料和證明。索賠意向書遞交監理工程師后應經主管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必要時施工企業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監理工程師和主管監理工程師要一起到現場核對。這樣,監理工程師通過意向書就可以對整個事件的起因、地點及索賠方向有大致了解。
3.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
積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賠論證的資料。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研究的技術問題、進度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會議應做好文字記錄,并爭取與會者簽字,作為正式文檔資料。同時應建立業務往來的文件檔案編號等業務記錄制度,做到處理索賠時以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收集的證據要確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費用和工期索賠應附該項目現場監理工程師認可的記錄、計算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