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影響征信嗎,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對業主有什么影響

不交物業費會影響個人征信嗎
拖欠物業費是不會影響征信的。拖欠物業費一般情況是不會影響征信的,因為影響征信的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在征信系統上進行記錄。
不交物業費不會影響個人征信,但目前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正在推進0版本,多維度反映個人征信,準備將物業費這些維度納入其中。所以建議你定期查看自己的征信報告,看看有沒有異常。
物業費不交不會影響個人征信。因為影響征信的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在征信系統上進行記錄。
不交物業費會影響征信。如果你一直堅持不繳納物業費,那么物業公司就會把你告到法院,到這個時候你也不得不服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了。
不交物業費會影響個人征信。業主長期拒絕繳納物業費、公攤水電費等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上門催繳并且督促限期繳納。
物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影響征信嗎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投資房地產,成為業主,但是,有時候物業公司會因為某些原因而起訴你,比如不交物業費。那么這樣會不會影響到你的征信呢?
首先要明確的是,如果物業公司對你提出訴訟,那么一定會在法院系統中留有相關的痕跡。而法院系統是央行征信中心的重要數據來源之一,所以這樣一來就會造成你的征信有所影響。
此外,由于物業采用訴訟方式要求你付出物業費用,這也意味著你已經無力付出相應的金錢。而央行征信中心對此也是十分重視的,如果發現你存在無力付出金錢的情況,就會降低你的征信分數。
此外,即使物業采取法律手段向你要回物業費用,也不能代表你真正能夠付出相應的金錢。因此央行征信中心依然會降低你的征信分數。
總而言之,如果物業采取法律手段向你要回物業費用, 這將對你的征信造成一定影響, 甚至會降低其分數。 因此, 如果想避免影響到征信, 作為一名房地產開發者, 一定要及時支付應付金額。 不僅如此, 還應該努力學習、工作、生活上都要遵守規章制度, 努力使生活有序化、有條理, 不斷實現人生理想。 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真正實現“理想”!
業主拒交物業費多少次會上征信
在物業公司勝訴后,判決書寄送到業主房屋所在地。業主并不履行判決書,那么物業公司很可能會要求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只要能夠執行到物業費款項,基本上是不會上征信系統的。除非無法執行到款項,那么物業公司可能會要求法庭將業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如果真的被納入失信名單,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趕緊履行判決,然后請求對方諒解,由對方出具諒解書,法庭會根據相關的手續解除黑名單的。
自從各地試行公民個人征信制度以來,哪些失信情形應列入記錄范圍就成了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而“拒交物業費能否列入征信記錄”也往往會引起爭議。物業公司自然希望通過征信制度來促進物業費的及時征收,不少業主卻對此意見紛紛。南京市的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制訂時,也遭遇了這個問題,現在解決的辦法是:既要將物業費繳納列入征信記錄,又要設置嚴格的前置條件,在物業和業主權利之間尋求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業費的業主列入失信記錄,首先是因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明確規定,業主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而且,少數人拒交物業費確實損害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調研中發現,南京一些地方的物業管理走進了惡性循環的死胡同:業主不愿交費,是因為物管企業服務質量不行,不交費之后物管企業怠工,服務質量變得更差……業主、物管企業、地方政府三方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滿。通過征信制度來促進物業費的繳納,也就成了應該采取的手段之一了。
不過,不少業主反對把不交物業費列入征信記錄,也有其道理,因為欠交物業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排除個別人無理拒交,但就大多數情況而言,可能與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令人不滿有關,很難說完全是業主的錯誤和責任。如果不加區別地把業主納入失信記錄,是不公平的。再說了,法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難道在物業不依法依規充分履行責任時,業主還要及時、足額地繳納物業費?業主的救濟渠道又在哪里?
把不交物業費列入失信記錄有其必要性,但前置條件是必須證明業主屬于“惡意欠費”,即沒有正當理由,也不存在物業的責任——這個“惡意”不是由物業認定的。對此,南京市設置了權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則,其最初規定是: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但這條規定在當地媒體的一項調查中遭到了80%的網友反對,一是因為物業服務有問題,也要照交物業費,是對公眾權利的剝奪,也可能并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二是,公眾因為自身權利受損而認定物業有錯,到法院尋求救濟也是業主的權利,法院即使判決應該全額繳費,也不能說明業主是惡意拒繳的不誠信行為。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后修改為: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行為,經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修改前后的不同點在于,只有在法院裁決之后還拒不履行,才會被認為不誠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