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如何打贏官司

導讀:
借名買房即房屋實際所有人(借名人)與房屋登記權利人(被借名人)不一致。一般是登記在親朋好友名下,其中借父母名或兄弟姐妹名的居多,也有登記在特定外人名下的(如有保障性住房資格的人)。
借名買房即房屋實際所有人(借名人)與房屋登記權利人(被借名人)不一致。一般是登記在親朋好友名下,其中借父母名或兄弟姐妹名的居多,也有登記在特定外人名下的(如有保障性住房資格的人)。
近年來一些大中城市紛紛出臺房屋“限購”政策,因借名買房糾紛更是呈井噴式增長。
那借名買房,如何做能打贏官司呢?根據以往的判例,法院一般從以下幾點判斷:
是否有簽署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
借名人與被借名人應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房屋的歸屬、被借名人的違約責任等。
在此特別提醒:盡量不要購買有嚴格交易政策的房子,如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該類房屋的借名買房協議,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是否有實際支付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等購房支出?
借名人在購房時最好保證資金從自己銀行賬戶直接支付給出售方或收費部門,并保存轉賬記錄、收款票據等,以證明實際交納了購房款、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如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銀行要求房款一定要由被借名人支付給出售方的,借名人轉給被借名人的購房款盡量在購房當日轉入,并在轉賬時備注用途。
是否有保留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原件?
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持有情況作為重要證據之一,對證明借名買房關系有重要作用。借名人要及時與被借名人溝通房證件交付事宜,保存相關證件原件。
是否實際控制房屋?
房屋由誰居住或使用,決定了誰對房屋進行實際控制。在以往的判例中,借名人自行居住房屋或對房屋進行出租取得收益,也是認定借名買房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
但,凡事無絕對!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借名人能舉證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法院也不會判決房子歸借名人所有。
一、借名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無法過戶。
即便法院認定了有借名買房的事實,但如果此時借名人依舊沒有購房資格,導致借名買房合同履行不能,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過戶訴求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二、房子已經賣給了善意第三人。
如被借名人瞞著借名人將房子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且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此種情況下,借名人不能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子再過戶到自己名下,只能要求被借名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
法律復雜,人心更復雜!法律糾紛處理非想象般簡單,借名買房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縱使做足上面的防范措施,但具體個案中,法院也不一定判決房子歸借名人所有。
建議謹慎選擇“借名買房”方式;若借名買房,也不能基于信任而抱僥幸心理,最好提前做好風險防范措施。
如果借名人與被借名人未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因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的,借名人要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證明這幾項事實非常重要:
一、借名人的實際出資情況。借名人是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房屋是登記在他人名下,購房的出資理應由借名人承擔。
二、是否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借名人作為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是行使物權的重要內容,因此是否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也是重要的證明內容。
三、是否存在借名的事實。一般情況下,借名人與被借名人往往存在特定的關系,例如同事關系、親戚關系、朋友關系等等,在日常的生活當中,肯定會留下一些關系“借名”的相關內容。像前述案例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就是其中的一種。
借名買房時未簽訂書面協議的,如果就房屋的產權歸屬產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采用登記作為公示手段,房屋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時,借名人應當就自己是實際產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一旦舉證不能的,將面臨錢房兩空的法律風險,建議借名人應當積極要求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