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

導讀:
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問: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理由。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從而達到離婚的目的。答: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那么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問: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理由。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從而達到離婚的目的。答: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關于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教您如何打贏離婚官司
問: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體認定我們結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等內容共總結了以下29條: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員;
5、遺棄家庭成員;
6、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治愈的;
1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1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3、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久治不愈的;
1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5、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6、一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7、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8、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
19、包辦、買賣婚姻,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21、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2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23、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過錯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確無和好可能的;
24、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25、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26、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
27、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28、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29、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從而達到離婚的目的。
問: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答: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
問:訴訟離婚子女應由哪一方扶養的問題?
答: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如下:
哺乳期應歸女方撫養
子女未滿2周歲的一般判給女方扶養,例外情形為以上(1)(2)(3)
子女滿2周歲的應根據有利于子女利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問:不隨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一般給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給付: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問:離婚后債務由誰承擔?
答: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離婚時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共同承擔。離婚約定或判決由一方承擔債務的部份或全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不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何認定是個人債務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債權人知情的情況下);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里就要求: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
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問:婚前由一方按揭買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離婚后此房歸誰?
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房子歸婚前買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項及增值部份由婚前買房人補償給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