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律師費用收取標準,離婚法律援助24小時免費咨詢

導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收費辦法(試行)》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財產分割的,不另收費,離婚官司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車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訴訟費用,財產案件按照爭議財產的價額或金額收費。
離婚官司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
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1000萬元以上,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與委托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法院收取離婚案件訴訟費的標準:若無財產糾紛,法院會收300左右訴訟費;若有財產,超過20萬以上的財產部分按0.5%收取。訴訟費可以由敗訴方支付或最后由雙方協商確定。
離婚訴訟費承擔者: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的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離婚案件結束,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離婚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收費辦法(試行)》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財產分割的,不另收費。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收五元至二十元。財產案件按照爭議財產的價額或金額收費。不滿千元的,每件收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1%收費;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6%收費;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3%收費;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2%收費;超過五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均按0.1%收費。
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車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訴訟費用。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財產案件受理費,按起訴的請求數額計算,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