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

導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實際工作10年以下,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醫療期3個月,累計計算期間6個月,醫療期和病假的區別病假,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接受診療而無法上班的期間,在醫療期內,以及醫療期屆滿后,用人單位不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同意延長勞動者病假申請,則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結合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企業規章制度未做相關規定可按照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同時用人單位還需為勞動者繳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據此可知,醫療期是勞動法上擬制的解雇保護期,并非指疾病或負傷的恢復時間。而病假是因為疾病或負傷在醫學上需要恢復或修養所需的假期。
從關系上看,醫療期的表現都是請病假。但所請病假不一定都可以計入醫療期,超過累計計算期限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不批準。
醫療期和病假的區別
病假,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接受診療而無法上班的期間。實務中,很多人會將兩者混淆,認為只要醫療期滿勞動者就不能再請病假,事實上,二者并非同一概念。醫療期是一個法定期間,它的目的在于給予患病的勞動者一段時間的解雇保護。而病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勞動者根據患病情況所需要的治療時間。如果勞動者真實患病需要休息,只要有合法規范的手續,就可以享有病假休息的權利。
病假期間的待遇問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在醫療期內,以及醫療期屆滿后,用人單位不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同意延長勞動者病假申請,則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結合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企業規章制度未做相關規定可按照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同時用人單位還需為勞動者繳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實際工作10年以下,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醫療期3個月,累計計算期間6個月。
2.實際工作10年以下,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醫療期6個月,累計計算期間12個月。
3.實際工作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醫療期6個月,累計計算期間12個月。
4.實際工作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5年至10年,醫療期9個月,累計計算期間15個月。
5.實際工作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10年至15年,醫療期12個月,累計計算期間18個月。
6.實際工作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15年至20年,醫療期18個月,累計計算期間24個月。
7.實際工作10年以上,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醫療期24個月,累計計算期間30個月。
醫療期滿前,用人單位面對員工消極怠工如何處理?
1.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勞動者醫療期屆滿的日期和計算依據,并告知其做好返崗工作準備;
2.若勞動者的確無法返崗的,根據情況啟動勞動能力鑒定、崗位調整等措施;
3.若勞動者無理由拒絕返崗或不予理睬的,根據規章制度按照曠工等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