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可以請長假,病假工資發放標準

導讀:
答: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勞動者因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問6:感染新冠的勞動者不想休病假,可否繼續上班,答: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如感染新冠病毒的勞動者,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需要休病假的,應按用人單位關于病假管理的相關制度,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醫院的診斷證明等。
根據國家衛健委 12 月 26 日、27 日通告,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對感染新冠將不采取「乙類甲管」,回歸為「乙類乙管」。
面對 “陽了” 的職工,建議企業可以隨之調整為病假管理的工作機制,薪資可不再按照甲類傳染病的正常工資支付,可按照病假工資支付。
專家解讀,這也意味著企業職工“陽了”之后,將不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也不再適用 2020 年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工作報酬”。
下文將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后的休假管理、工資支付方面,可能遇到的勞動用工法律問題逐一解答,以供企業、職工參考。
問1:“乙類乙管” 實施的時間進度安排是什么?
答:12 月 26 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發布《關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明確指出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
對新冠病毒感染者,實施分級分類收治,并適時調整醫療保障政策;檢測策略調整為“愿檢盡檢”;
依據國境衛生檢疫法,不再對入境人員和貨物等采取檢疫傳染病管理措施。
問2:勞動者感染新冠后,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答: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對新冠病毒感染實施 “乙類乙管” 后,如感染新冠病毒的勞動者符合休病假的條件,并辦理了相關病假手續,建議用人單位按病假處理,支付病假工資。
問3: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應按照什么標準?
答:病假工資每個地區有所不同。以深圳為例,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 60% 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深圳 2022 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 2360 元,那么企業發放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 2360 × 80% = 1888元。
此外,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病假工資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處理,但實際發放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前述法定標準。
問4:如何對感染新冠的勞動者實施休假管理?
答: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如感染新冠病毒的勞動者,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需要休病假的,應按用人單位關于病假管理的相關制度,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醫院的診斷證明等。
鑒于目前的特殊情況,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勞動者,取得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休假建議存在一定難度,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抗原檢測陽性證明,再確定是否批準勞動者的病假申請。
勞動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不履行病假手續,用人可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問5:對感染新冠的勞動者,醫療期如何計算?
答: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勞動者因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 3 個月到 24 個月的醫療期:
問6:感染新冠的勞動者不想休病假,可否繼續上班?
答:重慶、浙江、安徽蕪湖等官宣 “無癥、輕癥可正常上班” 的地區,如員工感染新冠后確實癥狀輕微,不影響正常的工作生活,在做好個人防護的情況下,企業可視情況安排返崗上班。
但考慮到每個員工身體素質各不一樣,“無癥、輕癥” 患者仍有可能轉成肺炎,為了員工生命健康和企業用工安全考慮,原則上不建議 “帶病上班”。勞動者可在確保身體無恙后,再返崗上班。
問7:感染新冠的勞動者能完成日常工作,可否申請居家辦公?
答:勞動者感染新冠病毒后,自己健康條件與居家辦公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能夠通過電話、網絡等遠程方式,正常完成本職工作的,企業可視經營情況和崗位性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并且按正常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與之相對的,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居家辦公申請,安排感染新冠的勞動者休病假,就不應再給勞動者指派工作任務,按照病假標準發放工資,直到勞動者病愈返崗為止。
問8:感染新冠的勞動者停工治療期間,勞動合同順延嗎?
答:應當順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問9:對于新冠 “密接者”,是否可以申請假期?
答:自 2023 年 1 月 8 日起,對新冠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故不再存在勞動者以“密接者”身份申請假期的問題。
問10:實施 “乙類乙管” 后,做好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有哪些要求?
答:① 要繼續堅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在公共場所保持人際距離,及時完成疫苗和加強免疫接種。
② 疫情嚴重時,患有基礎疾病的老年人、孕婦、兒童等盡量減少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③ 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落實居家自我照護,減少與同住人接觸,按照相關指南合理使用對癥治療藥物,做好健康監測,如病情加重及時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問11:實施 “乙類乙管” 后,對中外人員往來管理做了哪些優化?
答:① 來華人員在行前 48 小時進行核酸檢測,結果陰性者可來華,無需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健康碼,將結果填入海關健康申明卡。如呈陽性,相關人員應在轉陰后再來華。
② 取消入境后全員核酸檢測和集中隔離。健康申報正常且海關口岸常規檢疫無異常者,可放行進入社會面。
③ 取消“五個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國際客運航班數量管控措施。
④ 各航司繼續做好機上防疫,乘客乘機時須佩戴口罩。
⑤ 進一步優化復工復產、商務、留學、探親、團聚等外籍人士來華安排,提供相應簽證便利。逐步恢復水路、陸路口岸客運出入境。根據國際疫情形勢和各方面服務保障能力,有序恢復中國公民出境旅游。
問12:實施 “乙類乙管” 后,對重點機構疫情防控做了哪些規定?
答:① 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專科醫院等人群集中場所:
結合設施條件,采取內部分區管理措施。疫情嚴重時,由當地黨委政府或聯防聯控機制經科學評估適時采取封閉管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防范疫情引入和擴散風險;
及時發現、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轉運機制、與醫療機構救治綠色通道機制,對機構內感染人員第一時間轉運和優先救治,控制場所內聚集性疫情。
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務人員和就診患者個人防護指導,強化場所內日常消毒和通風,降低場所內病毒傳播風險。
②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大型企業等人員聚集的重點機構:
應做好人員健康監測,發生疫情后及時采取減少人際接觸措施,延緩疫情發展速度。疫情嚴重時,重點黨政機關和重點行業應原則上要求工作人員“兩點一線”,建立人員輪轉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