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總承包中哪些項目能分包?

導讀:
在建設單位,以招標或發包的方式,選擇EPC工程總承包單位后,EPC承包商還能進行分包嗎?若是分包,需要遵循哪些規定?下面,我們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中進行分析。
EPC工程總承包中哪些項目能分包?
在建設單位,以招標或發包的方式,選擇EPC工程總承包單位后,EPC承包商還能進行分包嗎?若是分包,需要遵循哪些規定?下面,我們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規定中進行分析。
一、EPC工程分包規定
2019年12月,住建部、發改委聯合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同時,《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EPC分包項目作了相關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在實際中,EPC工程總承包進行分包時,是否需要進行二次招標,要具體視項目范圍和規模的情況而定。
二、EPC工程分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綜上,EPC總承包單位中標后不得對設計、施工等工程主體部分進行分包,也不得將工程肢解分包,對于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可以分包給他人完成,同時,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必須注意的是,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有且只能進行一次專業分包,否則將會涉及違法二次分包等問題。
三、EPC工程分包招標條件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也作了相關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上述條款,均規定了二次招標需要同時滿足的條件:
1. 以暫估價形式分包。
2. 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
3. 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前款中的三個必須同時滿足的招標條件范圍:
1. 以暫估價形式分包。住建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7條,對暫估價的解析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在工程項目價格無法確定時,招標文件中的工程、貨物、服務會以暫估價標注。
2. 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2018年發改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對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作出了規定。
1)三類必須招標的項目: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b.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c.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五類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
a.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b.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c.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d.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e.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3. 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規定了具體四種標準。
a.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b.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c.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d.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綜上,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了EPC模式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是并不是所有項目工程都可進行分包,工程項目分包時仍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關于分包的有關規定,分包項目在滿足招標條件的情況時,必須二次招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