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商是業主代理人,分包商是否可以向該總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

導讀:
在一個案例中,分包商完成了鋼結構工程,要求支付到期的100萬美元工程款,起訴施工管理人、業主(合伙)、各個合伙人。法院認為,分包商沒有說明業主是否已經破產或無力承擔債務,他只是說沒有得到付款。分包商指出,雖然自己知道施工管理人和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但由于一份協議規定:“施工管理人應當支付給分包商的合同價款6,450,000美元”這一規定表明施工管理人將承擔業主債務。這樣,即便施工管理人是總承包商,由于他是業主的代理人,而合同又規定業主承擔分包商的債務。分包商只能向業主要求承擔債務,而不能向總承包商要求承擔債務。那么總承包商是業主代理人,分包商是否可以向該總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個案例中,分包商完成了鋼結構工程,要求支付到期的100萬美元工程款,起訴施工管理人、業主(合伙)、各個合伙人。法院認為,分包商沒有說明業主是否已經破產或無力承擔債務,他只是說沒有得到付款。分包商指出,雖然自己知道施工管理人和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但由于一份協議規定:“施工管理人應當支付給分包商的合同價款6,450,000美元”這一規定表明施工管理人將承擔業主債務。這樣,即便施工管理人是總承包商,由于他是業主的代理人,而合同又規定業主承擔分包商的債務。分包商只能向業主要求承擔債務,而不能向總承包商要求承擔債務。關于總承包商是業主代理人,分包商是否可以向該總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理人不能承擔被代理人的債務,即便總承包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如果合同規定分包商的債務由業主承擔,作為業主代理人和施工管理人的總承包商也不能承擔業主對分包商的債務。
在一個案例中,分包商完成了鋼結構工程,要求支付到期的100萬美元工程款,起訴施工管理人(既作為業主的代理人,也作為總承包商)、業主(合伙)、各個合伙人。施工管理人要求解除對他的訴訟,因為根據法律代理人不能替被代理人承擔債務。
法院認為,分包商沒有說明業主是否已經破產或無力承擔債務,他只是說沒有得到付款。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表明業主無力支付債務,因此組成業主的各個合伙人不能承擔業主的債務。
分包商指出,雖然自己知道施工管理人和業主之間的代理關系,但由于一份協議規定:“施工管理人應當支付給分包商的合同價款6,450,000美元”這一規定表明施工管理人將承擔業主債務。
法院認為,該合同的另一個條款規定:“業主而不是施工管理人承擔所欠分包商的債務”這一條明確地反映了當事人的意圖。施工管理人并不能承擔業主的債務。
這樣,即便施工管理人是總承包商,由于他是業主的代理人,而合同又規定業主承擔分包商的債務。分包商只能向業主要求承擔債務,而不能向總承包商要求承擔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