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

導讀:
在施工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情況,如發包人不按合同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卻不支付工程款。這時承包方可能會與發包方協商延期付款,甚至起訴發包人索賠。工程進度款是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資金流,是指承包人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給發包人的各種款項。在實際施工中,往往存在承包人與發合方或施工單位之間的爭議。如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不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延誤、承包人拖欠款項等等。所以發包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同時也要及時向分包單位和實際施工人支付進度款。
建筑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
在施工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情況,如發包人不按合同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卻不支付工程款。這時承包方可能會與發包方協商延期付款,甚至起訴發包人索賠。工程進度款是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要資金流,是指承包人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給發包人的各種款項。在實際施工中,往往存在承包人與發合方或施工單位之間的爭議。如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不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延誤、承包人拖欠款項等等。所以發包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同時也要及時向分包單位和實際施工人支付進度款。
一、按進度款付款
按進度款付款是指工程完工后,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這部分款項包括前期已支付工程款、項目竣工后首次支付工程款、質量保證金等;如在工期內沒有完成工程,發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尾款。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項目進度款已到了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而施工單位又不按要求及時完工;施工單位將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暴露在陽光下,從而引發質量索賠案件。此時,如果承包人能積極采取措施處理問題則有利于雙方友好解決。如果沒有及時處理問題,往往會引起發包人的不滿并引發訴訟。因此,承包人應及時處理建設項目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保障工程進度和工程款支付到位。
二、支付周期
發包方支付進度款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為依據,按照合同約定的周期支付進度款。另一種是以竣工結算時間為標準,按照實際完工工程量計算進度款,這種方式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不能隨意更改周期。因為這兩種方式都需要雙方認可,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不一致現象。由于工程進度款的計算是非常復雜的,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因素,例如承包人的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材料設備供應計劃、資金預算等等。所以,發包人要特別注意這些方面的情況發生后應該及時變更支付周期及金額,以保證結算的順利進行。而工程結算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發生后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工程結算涉及到發包人與承包方雙方以及合同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問題,因此對于這部分事項更需要注意了。
三、合同解除后的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和收回工程款,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除合同或收回承包工程,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款予以退還;發包人逾期未收回所造成損失超過承包人實際損失20%的部分,承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已支付工程價款但未實際占有使用,如承包人已經將該部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則承包人對其不承擔責任。若工程款尚未結清且承包人有權申請法院執行或以該部分款項作為執行標的進行拍賣時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另外在工程進度款的爭議中應注意發包人是否有違約行為(包括逾期交付建筑材料、設備及提供施工現場等)造成拖延工期的違約行為,如果存在該等影響施工進度款的情形應要求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
建筑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
建筑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有兩種:直接付款和間接付款。直接付款就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內容等向業主支付工程款。比如,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的同時應向業主支付進度款,那么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應向業主支付多少進度款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57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即發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承包方發出進度款支付通知,將進度款支付給承包方。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的,發包人有權拒絕對承包方工程的結算。發包人拒絕對承包方工程結算的,承包方有權提出結算異議并要求書面確認。發包人將未支付進度款部分作為無效工程款處理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發包人支付違約賠償。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簽發支付通知,在工程竣工后15日內將進度款支付給承包方。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出具進度款收付憑證。對于已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即可。如果未按約定付款后仍未完成工程量的,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53條規定,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編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包方在收到發包方報送的工程結算文件后10日內將完成審計的結算報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備案;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或雙方商定的時間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或未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損失的,發包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承包人在收到發包方的付款通知后,如果發現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可以要求發包方提供擔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發包方應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通知后的7天內,將已完工程項目結算資料報承包人備案。未報備案的,發包方不得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通知后15天內,向承包人提供相應款項的擔保;若承包人沒有提供相應擔保,發包方仍拖欠工程款的,可以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發包方提供了上述保證后,若無正當理由逾期付款又不向承包人付款、不配合辦理工程變更手續或提供任何有效文件時,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工程款。發包方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通知后15天內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者在收到發包方提出逾期支付要求15天內仍未及時付清工程進度款時,可按合同約定停止支付工程款。如發包人對已經收到工程款的事項有異議的;如有證據證明已收工程款是由工程施工引起或與承包工程有關、發包方已有證據證明已收取款項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等,可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中止付款;如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施工單位延誤工期、工程質量不合格、合同價款調整過大等情形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中止付款;發承包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并按相應法律程序處理。
3、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付款通知后7日內將應付工程款的80%或85%支付給承包方,剩余尾款在收到發包人付款證明材料后30日內支付給承包方。
4、間接付款:是指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將全部應付款項通過銀行支付給發包人,再由發包人支付至承包方的一種付款方式。其特點是,付款金額較大,但一般不會超過合同約定的結算金額。如,某項工程已完工結算后發包人為承包人,其款項在銀行中已經劃扣了一部分;還有一些工程是竣工驗收合格后才撥付款項給承包人的。
5、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1、司法途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又因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能是建設工程承包人和發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當與其約定或法律規定相一致。因發包人不履行支付義務導致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完成某項工程時,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的話就會造成損失。”
2、仲裁途徑:適用于因不可歸責于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事由而產生的爭議。
3、訴訟途徑:適用于因建設工程質量瑕疵問題而引起工程價款爭議時由法律解決,但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付款證明材料后15日內支付給承包方。
承包方在收到發包人支付證明材料后的3日內向發包人提出付款申請。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和金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請求延期支付;發包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向發包人申請延期支付。承包人在收到發包方提交的付款證明材料后7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支付申請,逾期未提異議或經發包方同意后,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對未能在15日內提出付款申請(包括延期)的,承包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逾期付款指示。對于因承包方拖延進度而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由于承包人拖延進度所造成的損失按雙方協議或其他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按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解除合同;2)重新發包(分包);3)工程質量不合格返工或進行修理。
5、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進度款撥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時,建設單位可以向承包人發出支付拖欠工程款通知。如果承包人不按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發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請求支付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同時還可以請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支付損失賠償。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超過一年的時間,則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發款。如果發承包雙方沒有在一年內進行結算的習慣,則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雙方約定向業主主張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等,并在逾期付款期間向承包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6、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工程款的延期付款的方法和條件。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約定,對于延期付款的方法,發承包雙方應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對于延期付款的條件,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技術規范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文件。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共同協商對工程進度款進行結算。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以下情況,發包人應該及時與承包人進行溝通協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1)對于施工進度款中的延期付款、利息等內容存在爭議的;(2)對于未完成工程數量超過合同工期內規定工程量的;(3)發包人對承包人不按合同工期付款、利息等進行索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發生延期支付工程款的;(4)發包人因質量問題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的。發包人發現這些情況,應當及時與承包人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合同有關條款規定處理。對承包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應當予以合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