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修改支付方式

導讀: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1、工程總承包價為元。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修改支付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1、工程總承包價為元。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關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修改支付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如果我們在與他人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對于其中的支付方式不滿意的,可以先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看能否進行修改。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修改支付方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時間: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湖畔護坡工程承包項目發包給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護坡全長按米計算。
第二條、施工方案
護坡
(1)基底寬米,厚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為米,受力部分需冷拉絲磚帶,外墻做磋沙(水泥標號為42.5,磚要好質量的青磚或紅磚)。
(2)拆除廁所旁房屋三間,作進出路。
(3)完工后做圍墻10米左右。
(4)墻與岸間的空隙用泥土夯實,并在墻上加適量的漏水管。
第三條、合同工期
1、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期為日,暫定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體開工時間由甲方下達開工令后方可開始施工。
2、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暫停工作,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總承包價為元。
2、上述總承包價為包干價,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內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費用(包括拆房,打圍墻),甲方無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3、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后付元,除總金額的百分之五質保金外,剩余部分付,質保金一年滿后付清(時間按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甲方義務
1、按合同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2、幫助協調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六條、乙方義務
1、承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日常相關事宜,確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穩定。
2、承包人必須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轉包他人。
第七條、施工安全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應付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內容,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雙方在簽訂,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份,上方各執一份,上交份。
發包單位(甲方)(蓋章)
承包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
年月日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1、應進一步加強自覺遵守和執行經濟合同法規的觀念,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約束合同雙方的最嚴格的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利害相關。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對其中合同條款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即草率簽訂,則容易導致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
2、應重視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嚴格按照合同價款形式執行。
目前,我國慣用的施工合同方式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固定價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擔施工期間全部風險并需要為不可預見因素付出代價,因而一般報價較高,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的項目;可調價格合同則可規定調整的范疇,以便風險得到合理的分攤,因而適用范圍比較寬;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加大施工合同的履約管理力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規范建筑市場的重要內容之一。近十年來,經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積極努力,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為保證施工合同制度全面推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
4、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