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導讀: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按法定程序進行,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存條件的,驗收提存物并登記存檔。那么,合同提存在什么情況下使用?接下來,大律網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合同里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提存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
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
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
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為受領人。
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比如購買的是造紙原料,運來的卻是垃圾。
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
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沒有提出履行請求;
2、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屆至,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接受履行。
相關問答:
政府拆遷司法提存的程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對拆遷補償款進行提存的,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再將拆遷補償款匯進被拆遷人的賬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