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訴

導讀: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提起離婚訴訟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轄的法院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后,可以撤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訴
1、根據法律規定,在法院宣判前,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是可以提起撤訴的。撤訴是法律賦予原告的一項權利,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的。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可以撤訴嗎
1、起訴離婚后可以撤訴。提起離婚訴訟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轄的法院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后,可以撤訴。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秘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