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工程項目投標中的法律服務

導讀:
律師在工程項目投標中的法律服務
律師在工程項目投標中的法律服務
所謂投標,是指承包商向招標人提出承包招標工程的價格和條件,供招標人選擇以獲得承包權的行為。投標以招標為前提。所謂招標,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要求以招標文件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承包人提出要約邀請,選擇承包人的行為。
施工企業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目的是擊敗其他競爭對手,以盡量高的的價格獲得招標項目的承包權,并通過對承包的工程進行施工,以獲得利潤。投標的成功與否,決定施工企業能否持續經營。可見投標是施工企業經營活動的起點,也是關鍵點。在此環節,律師應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1、律師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可作為投標方的代理人,保證己方工作的合法性。主要內容是審查己方向招標方提交的投標書及其他文件、資料,保證這些文件、資料的合法性與規范性,以避免因其內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導致廢標的產生。以投標主體為例,《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規定的資格準入制度是一種強制性規定,那么律師應著重審查投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的要求。如果由幾個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律師應著重審查聯合體中資質最低的企業的資質,是否達到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審查投標是否有效,側重于對施工企業準備提交的投標文件的審查;同時,律師應注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招標的幾種情況。另外,不同的地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地方法規、規范性文件,對招投標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涉及招投標效力的規定,亦應注意。還有一些招標人的招標文件,在法律沒有禁止的范圍內附加了一些條款,有些涉及到投標的效力且以及相應法律后果,對此,律師也應提醒施工企業注意。
2、律師監督招標方的工作。主要是審查招標文件,在內容上審其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標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在文字上審其是否清楚達意,有無歧義之處;在形式上審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終,協助己方作出是否投標即是否向對方發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約的決策。監督招標方的招標、開標、議標、評標、決標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期間開展。若否,可代理己方向招標方提出意見或異議,甚至向招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中標后,為招投標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把關,并在以后可能程序的爭議中代理己方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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