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服務

導讀:
律師在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服務
律師在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服務
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的各環節各工序過程中經常涉及工程造價的變化,即施工圖的變更會導致造價的增加或減少;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藝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的變化;建筑材料、設備、設施的變化或市場行情的漲、跌引發工程造價的變化;施工質量、工期也會引起造價的變化。律師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依法為施工企業適時提供提示審查,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圖會審
施工圖紙是明確施工范圍、施工內容、施工方法,明確所使用的建材、設備的品牌、規格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開工前一個月,由建設單位召集主持,由設計、監理、造價咨詢單位、施工單位參加;施工圖會審的內容:發現施工圖紙有錯誤的經設計院核實予以糾正;圖紙有不妥或遺漏的予以修改完善;對施工方法使用新材料或替代材料節約造價有合理化建議的,予以論證確認;對圖紙、施工方法有不明確的予以澄清;需增加或減少子目的予以調整;前述種種均涉及工程造價。為此,相關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變化情況,提出必要的造價增減報告,根據合同約定的程序或方案予以調整。
2、開工條件審查
建設工程開工前有大量準備工作,包括建設單位經辦理法定的報建、從業許可等手續,技術、施工場地等條件的具備,律師提示施工企業審查或簽發開工報告,是否符合開工條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開工的法定手續的完備及約定條件的成就,即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的取得;施工技術條件的齊備即坐標、水準點、地下管線資料等的齊備;施工場地、用水、用電等符合“三通一平”的條件。
3、施工過程中履行合同審查
建筑施工過程的特點是時間長、變化多、涉及面廣,據此,在施工過程中會形成大量的書面變更資料,雙方協商一致的變更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結算工程造價的依據。對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的審查主要有:施工內容變更的事實認定;工程量及工期、質量設計變更等內容的簽證主體、程序、權限等的審查;工程量增減變化的量化標準及計算方式的審查。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形象進度及完成工程量的審查主要有:形象進度節點與支付進度款的標準;已完工程量的核對;已完工程質量的核檢;對隱蔽工程驗收及其資料審查主要有:組織參加驗收的主體及其職責;驗收的程序規范及標準;工程資料的齊全標準。
4、影響工期延長原因的審查,主要有: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量增加;因管理不善施工前后工序脫節相互影響;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竣工驗收審查:施工企業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即工程竣工,應向建設單位申報竣工驗收,律師幫助審查以下事項:組織、參加驗收主體的不同職責;驗收的程序、時效,不及時驗收或不驗收的后果;驗收規范及標準;質量缺陷責任的認定及返修費用的承擔;工程資料的匯總、整理,并按有關部門要求裝訂成冊;向有關部門做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6、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對工程總造價要進行結算,以確定最終造價及工程尾款金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自均須對工程造價進行財務決算,以檢查項目的效益。律師提示或協助施工企業著重對工程竣工結算造價,進行審查或者對審價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進行審核。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時效,有合同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建設部107號文件規定的時間辦理結算。工程量計算依據:施工圖紙及其說明、現場簽證、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招投標報價書等涉及工程造價的其他資料。定額適用依據:定額的適用,三大材含量及用量的確定,材差、人工費差價調整方法依據等。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施工期間的定額根據當時的市場信息價調整材料、人工差價,定額無子目的按市場價。現場簽證效力的審查,按照合同約定的簽證時效、程序、權限審查簽證的效力。
7、質量保修階段
工程竣工通過驗收,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后,施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應履行質量保修義務。保修期間仍涉及相關造價即費用。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可從以下方面審查相關內容:1.保修合同或特定條款的審查:質量保修金比例或金額的設定;質量保修起止期限的約定;保修或返修的程序。2.質量保修期屆滿保證金的處理:質量返修責任認定及費用承擔;扣罰保修金的標準、程序;返還保修金的時間,預留保修金利息的免除或計取。3.質量返修責任或費用爭議解決方式、途徑
8、涉及工程造價訴訟案件的法律服務
在建筑工程承發包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價糾紛,對未經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或對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經清算的工程款項,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往往委托審價機構進行審價鑒定,并依審價鑒定報告作為判案依據。律師辦理此類專業案件,應從以下環節提出法律意見:
審價鑒定的申請: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應對主張的工程造價提出審價鑒定申請。主張工程價款一方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已被對方確認或合同約定的確定工程價款條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請鑒定。對該價款有異議方提出鑒定申請。經招投標程序確定的工程造價不必委托鑒定。經有資質的造價機構審定的工程造價并已被雙方確認,另一方不得以財政審計為由重新申請鑒定。審價費用的預付,司法鑒定費一般由申請鑒定方預付。雙方均要求鑒定的,雙方各半預付。審價單位的選定,雙方協商選定鑒定單位,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
對審價鑒定初稿的異議:按審價鑒定程序,鑒定單位經與雙方核對工程量,或自行計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鑒定初稿。律師協助當事人對鑒定初稿從以下幾方面審查,提出異議:審價鑒定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及資格;工程量計算的方法,費用、費率適用的依據;材料費、人工費差價調整方法及依據;審定造價組成的依據。
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律師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司法鑒定報告提出質證意見和異議:審價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審價鑒定的范圍;審價鑒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據;施工圖預算的工程量與竣工圖工程量的差異及調整依據。
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對鑒定報告可申請重新鑒定的以下情況: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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