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規定

導讀: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周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關鍵因素。總之,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鑒定進程,鑒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鑒定過程,使工程造價鑒定進展困難,鑒定意見遲遲不能出具,嚴重拖延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那么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周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關鍵因素。總之,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鑒定進程,鑒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鑒定過程,使工程造價鑒定進展困難,鑒定意見遲遲不能出具,嚴重拖延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關于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現代化越來越推進,建造新大廈、建造新房子成了一種新的趨勢,建設工程變成一種常見的交易模式。那如果建設工程造價出現糾紛,在司法鑒定中會出現哪些問題呢?
一、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定義
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在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指派或委托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依據專門知識對建設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鑒定周期漫長,進展困難,嚴重拖延案件審理周期。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周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關鍵因素。司法實踐中,從法院決定鑒定送出《委托鑒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對鑒定意見漫長的等待,對法院而言,當事人何時選定鑒定機構,是否完成鑒定繳費,是否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鑒定材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進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對鑒定機構而言,也許是當事人在搖號選鑒定機構環節拖延,在繳納高昂的鑒定費用環節躊躇,在提交鑒定材料環節推三阻四,又也許是鑒定人員積極性不強,因工作繁忙而擱置。總之,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鑒定進程,鑒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鑒定過程,使工程造價鑒定進展困難,鑒定意見遲遲不能出具,嚴重拖延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
(二)鑒定材料的移交不規范,嚴重影響了造價鑒定的質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對移送鑒定的證據材料先進行質證還是先移送鑒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法院既可以先質證后鑒定,也可以先鑒定后質證。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未經庭審質證就移送鑒定的情況,移交鑒定的資料一般包括合同、補充協議、圖紙、變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確認書等,這些材料因為法院沒有經過庭審,對于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大小等這些需要法官判斷的問題變成了由鑒定人員進行取舍判斷,實際上是形成了司法審判權的變相讓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爭議頗多,從而導致大量補充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鑒定意見的質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對司法鑒定意見依賴性過強,以鑒代審情況嚴重,影響建設工程案件的質量。
由于承辦法官不具備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知識,對鑒定所需證據材料及鑒定意見的內容和公正性、準確性無法完全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就是將所有的工程材料統統交給鑒定機構,并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徑行做出判決,有的審判法官甚至會認為只能根據鑒定意見來判決,這種以鑒代審的狀況實際上嚴重干擾或影響了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獨立裁判權,可能導致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的不公,當事人意見大,服判息訴率低。
(四)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專業資質及專業水平無法衡量,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
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隨機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價鑒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業務能力不均衡,通過隨機抽定的方式可能產生鑒定難度與鑒定機構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難度很大的鑒定給了業務能力有所不及的鑒定機構,也可能存在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的人員不足、經驗有限、責任心不強等情況,都會影響鑒定報告的質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進程。
(五)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低,質詢難,影響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因工程司法鑒定專業性極強,為查清事實,鑒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法官質詢非常必要。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等都對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進行了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較少,有些鑒定人員雖然出庭接受質詢,但僅限于宣讀鑒定報告,不能明確說明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專業科學理由,對當事人和法官對于鑒定過程中的疑問不能明確、有針對性地解答;有些鑒定人員出庭僅僅是記錄當事人的提問,稱將以提交書面補充鑒定意見的方式來回復當事人的質詢。這樣的狀況,只能使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這一規定形同虛設,法院對此也無約束手段,無能為力。筆者認為,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機制和強制力,鑒定人員不出庭接受質詢無相應得法律責任和強制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