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規范

導讀:
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發揮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業的價格束縛,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場,提高建筑技術和管理水平,發展建筑業提供了價格保障。建筑工程造價是通過招標投標的競爭手段,依據市場的調節而形成的價格,按《價格法》規定,應屬于市場調節價。那么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規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發揮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業的價格束縛,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場,提高建筑技術和管理水平,發展建筑業提供了價格保障。建筑工程造價是通過招標投標的競爭手段,依據市場的調節而形成的價格,按《價格法》規定,應屬于市場調節價。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規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發揮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業的價格束縛,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場,提高建筑技術和管理水平,發展建筑業提供了價格保障。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價格法》:對工程造價的市場定位
根據《價格法》的有關條款,對價格的管理我國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定位主體是經營者,形成的途徑是通過市場的競爭。建筑工程造價是通過招標投標的競爭手段,依據市場的調節而形成的價格,按《價格法》規定,應屬于市場調節價。而目前我國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工程標底和企業報價的編制和審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門各地區發布的工程定額和相應的費用為基礎開展的,評標、定標時中標價也是在接近標底的一定范圍內確定的。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體現市場的競爭,也不利于施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國家對投資體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臺,這都意味著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將隨之發生重大的變化。今后工程造價要逐步由原來以國家發布的指令性定額定價轉變為國家定額指導下,按企業個別成本確定報價,通過市場競爭在合同中確定工程造價的新計價模式。《價格法》的出臺,規范了價格行為,發揮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業的價格束縛,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場,提高建筑技術和管理水平,發展建筑業提供了價格保障。
二、《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經濟活動中工程造價的市場取值
《合同法》是經濟領域規范經濟活動的一部法律。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價,釋義中明確了當事人須根據工程質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預算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與《合同法》一樣,《招標投標法》也是經濟領域規范經濟活動的一部法律。《招標投標法》中涉及價格的條款有四條:第二十二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四十條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及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從這些條文來看,何為合理呢?是否最低價就能中標呢?回顧歷史,工程造價的改革在建設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九字方針指導下,產品價格總體求合理,建筑產品的價格由原來指令性的產品價格變為指導性價格,由過去的靜態管理進入了動態管理,繼而實現量價分離,企業自主定價,建筑產品通過承發包交易的這種形式完全得以實現。《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意味著建筑工程承發包的交易活動納入了法制軌道,給工程造價管理帶來了挑戰,也蘊涵著發展的機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資者、生產者的利益,合理確定建筑產品的價格。
三、《建筑法》:指導工程造價的市場動作
《建筑法》是規范、監督建筑活動、維護建:市場的一部法律。在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的第十六條寫入了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也就包含了合理價中標的原則。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確定,須遵循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建筑工程的招標不是為壓價而壓價,而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建設時間等諸多因素來決定其造價。作為業主方,我們當然要考慮使造價最低,可我們也不盲目壓價,也考慮實際價格轉移部分的資產,還考慮承包商、設計、施工、咨詢等各方面的利益。國外招標工程也實行低價中標,但不承諾最低價中標。一般情況下,在資格審查、技術評審中處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務報價中較低者中標希望最大,但報價最低的不一定中標,如果有虧損危險的報價,作為業主方,我們也不會選擇這樣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標價應該體現出質優、價廉、工期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