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導讀:
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
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為3年
政策: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變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 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案例】
國際旅游島商報全媒體 2017 年 8 月 24 日訊 8 月 21 日,海口市秀英法院物業巡回法庭對一起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因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被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案被告何某虎系海口市秀英區長信海景花園業主,在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和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 月期間,共拖欠小區物業公司海口長信卓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卓爾物業 )33 個月的物業費和滯納金共計 9.3 萬余元。卓爾物業稱多次向何某虎催繳未果, 但在法庭上,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催繳 。
被告和某虎針對卓爾物業的訴訟請求,在法庭上辯稱,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期間未交物業費系因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承諾免除了期間的物業費用,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 月期間系因為房屋漏水物業公司同意減免物業費用,且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被告確實未繳納 33 個月的物業費,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曾不間斷的向被告主張權利,其直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 2 年的訴訟時效,且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
法官普法:我國 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 2 年 (2017 年 10 月 1 日后,按照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改為 3 年 ) 。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屆滿抗辯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請求不再予以保護。所以,“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自己的權利,當事人要積極行使。
催收物業費的四個核心要點
1、從2017年10月1日開始,催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由2年變為3年,別超過訴訟時效;
2、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需要書面催繳,未書面催繳,法院不予支持;
3、書面催繳后需要保留證據;
4、書面催繳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