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催收的訴訟時效計算

導讀:
而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有雙務性,物業公司需不斷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或實際使用人不斷產生給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雖然各期物業費的給付可能通過同一份物業服務合同確定,但各期債務間具有獨立性,故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分期債務是分期履行的合同之債,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A公司要求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依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按季交納的約定,2015年1月的物業費應于2015年3月31日前交納,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業費催收的訴訟時效: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一種倘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法律關系穩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沿襲了原《民法總則》的規定,將原有的兩年訴訟時效延長到了三年,也就是說權利人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在三年內及時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也是鼓勵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一種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
2005年2月6日,A公司與Z小區業委會簽署一份《物業服務管理合同》,約定由A公司為Z小區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委托管理期限為三年,自2005年2月6日至2008年2月5日。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多層1元/㎡、別墅1.2元/㎡、小高層1元/㎡,由A公司每季度向業主收取一次;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A公司可以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合同期滿后,A公司與Z小區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簽訂續訂合同,但A公司一直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鄭某房屋建筑面積為370.19平方米,物業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2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僅交納2011年第三、四季度的物業費,其余物業費42201.67元仍未交納。2018年1月18日,A公司向鄭某發出繳費通知單,但鄭某拒不交納,A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鄭某交納從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管理費42201.67元;二、鄭某交納從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滯納金210136元(計算方法按每日千分之三,物業費以一年一交,從次年的1月1日開始分年計算)。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依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按季交納的約定,2015年1月的物業費應于2015年3月31日前交納,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A公司應當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鄭某主張交納2015年1月欠繳的物業費,但A公司未主張權利,故對鄭某主張的2015年1月31日前的物業費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予以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其債務具有整體性和同一性,在分期履行的合同簽訂時債務已經整體產生。而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具有雙務性,物業公司需不斷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或實際使用人不斷產生給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雖然各期物業費的給付可能通過同一份物業服務合同確定,但各期債務間具有獨立性,故基于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分期債務是分期履行的合同之債,而非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A公司要求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計算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物業公司作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一方,因其提供的服務具有連續性,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最后一期物業服務費用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兩年。因此,只有物業公司撤離所服務的小區超出兩年未向業主主張物業費時,才可認定超出訴訟時效。如果物業公司在撤離后兩年內向業主主張過物業費,即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因此,提醒廣大業主應當及時按照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費,否則不但要繳納物業費,還要承擔額外的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