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導讀:
物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物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物業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最后一期物業服務費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物業服務合同系持續性合同,物業公司要求業主給付物業服務費用的糾紛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一種倘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法律關系穩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沿襲了原《民法總則》的規定,將原有的兩年訴訟時效延長到了三年,也就是說權利人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在三年內及時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救濟,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也是鼓勵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的一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