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發包方(發包方是哪一方)

導讀:
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由于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工程發包方承擔什么職責?
法律分析:
1、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并且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由于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建筑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是什么意思?
1、工程發包方是什么意思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2、什么是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筑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于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筑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伙、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于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于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并、分立的單位,包括兼并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3、《民法典》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九十一條6868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么具體規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督ㄖā返诙臈l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對于建設的進程推進有著重要作用,一方面發包方的確定有利于建設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于有了發包方,建筑的質量就有了保證,因為建筑建設的承包人由發包方來負責。
業主,建設方,施工方,發包方,承包方,這五者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業主,準確的說,是建筑物的使用者。
建設方,有可能是業主,也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代理。
施工方,就是施工單位。
發包方,就是建設方,俗稱甲方。
承包方,就是施工方,俗稱乙方。
舉例來說,如果北京大學要建一座辦公樓,但是出于某種原因(沒有地/缺少專業人才/資金是國撥而不是自籌/其他……),北京大學將此項工作交給萬科來進行建設,建成了仍然是北京大學所使用。經過招投標,最后是中建三局中標。
那么,業主是北京大學,建設方是萬科,施工方是中建三局,發包方是萬科,承包方是中建三局
如果沒有交給萬科來開發,建設方和發包方就變成了北京大學
總包方與發包方與分包分是什么關系?
發包方相當于是業主,發包方直接與總包方簽訂協議,委托發包方相關工程專案,是委托與被委托(承包)的關系。
分包方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協議(一般業主方作為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總包方把從業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規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給分包方來做,這樣總包方與分包方又構成新的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這個關系中,一般業主方會作為第三方加簽,以對總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約束
建筑總包方與分包方
肯定不合法,付款拖延在工程中時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分包方先書面通知總包方支付,14日內仍未答復可自行停工,后果由總分包方承擔??偝邪浇拥酵ㄖ?4天內,可與分包協商鑒定延期付款協議,利息什么的由總承包方付。若分包不同意,可和解,要求爭議委員會出面協調,若不成,可上訴或仲裁。
勞動關系:承包方與發包方
1、不知綜合保險指的是什么,不過應該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大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內部事務,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如他人沒有辦理,后果由企業承擔。
2、工傷認定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出。承包方是用人單位的話,應該不能委托發包方提出申請。
3、申請工傷認定不需要出示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綜合保險憑證),但需要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總包方與分包方稅務問題
需要你們去稅務局開具工程款發票,交給總包方,總包方應該把代扣代繳的錢給你們。
如果是總包分代你們去開發票的話,你直接問總包方要發票(記賬聯)和完稅證就可以了,代扣代繳的稅款就由總包方繳納到稅務局了。。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法律責任
發包方如果是在不知曉情況的情況下發包,無特別約定的話不用承擔責任,因為稽核承包方的合法資質不是他的義務(不然買賣還怎么做,沒做一次都要去工商局各種局查了)。但發包方要起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如果明顯可以看出承包方不合格的話他也要承擔責任。
承包方與發包方有什么樣的合同關系?
你好,是承攬合同關系。
屬掛靠性質的總包方與分包方的帳務處理?
1、因為簽的合同是以被掛方的名義簽的,被掛方要開工程款發票,所以必須作收入,結轉收入的同時要接轉成本,所以你方必須提供材料票等。你方只計內帳就可以了。
2、其實內帳外帳差別不大,你該怎么計就怎么計,票給了被掛方,你可以用影印件計內帳。不會亂的。
土地承包中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指的是什么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承包方有兩種形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四十四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存在連帶關系?承包工程一方不給工人支付工資,是否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資,發包方不承擔責任。若承包方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關系。
勞社部(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檔案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很多勞動者甚至一些律師的理解是,可以直接認定跟發包單位的直接勞動關系,實踐中卻不是這樣的。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作出“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后,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雇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我們認為,一般而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直接對外招用勞動者,勞動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的管理和指揮,也不存在身份上的從屬和依附關系,故建筑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者遭受人身損害時是否需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安全生產法》第86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和上述《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將工程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本身存在一定過錯,故應由其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院法辦(2011)442號《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中也明確:“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援。”
在建設工程中,什么是業主方、設計方、承包方、施工方?
在建設工程中,擁有建設權的一方為業主方,由業主方委托進行施工設計的一方為設計方,從業主手中承包工程業務的一方為承包方,承擔施工任務的一方為施工方。
對于業主方來說,安全是最重要的,要做好安全管理;業主是整個項目的運營主體,也是投資主體,控制整個項目的投資顯得理所當然;
一般在進行項目建設時都會委托監理來幫助我們把控質量,但這并不意味業主就不抓質量,質量控制也是業主方工作中的一部分;
承包方和發包方是相對的。例如;甲方有一個項目需要找一個承包單位(也就是乙方)來做。甲方就得把這個項目發包給乙方,甲方稱之為“發包方”,乙方承包該項目,則稱之為“承包方”;
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但它也涉及設計準備階段、設計階段、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實踐中,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設計階段。
擴展資料:
施工總承包方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承擔施工任務的執行和組織的總的責任,它的主要管理任務如下:
1、負責整個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總進度控制、施工質量控制和施工的組織等;
2、控制施工的成本(這是施工總承包方內部的管理任務);
3、施工總承包方是工程施工的總執行者和總組織者,它除了完成自己承擔的施工任務以外,還負責組織和指揮它自行分包的分包施工單位和業主指定的分包施工單位的施工,并為分包施工單位提供和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
4、負責施工資源的供應組織;
5、代表施工方與業主方、設計方、工程監理方等外部單位進行必要的聯系和協調等,分包施工方承擔合同所規定的分包施工任務,以及相應的項目管理任務,若采用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分包方必須接受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的工作指令,服從其總體的項目管理。
按照合同進行進度、質量、投資的控制,即合同管理是工作重點;項目由多方參與,不論是業主方、設計方、承包方還是施工方,都要做好各方的組織和協調才能讓項目有序進行。
施工方是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的總稱謂,它可能是施工總承包方、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施工任務執行方或僅僅提供施工勞務的參與方。當施工方擔任的角色不同,其項目管理的任務和工作重點也會有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