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制度的原理、措施

導讀:
工程擔保制度的原理、措施
工程擔保制度的原理、措施
1、工程擔保制度規避工程質量風險的原理
美國建立工程擔保制度績效顯著,一條重要經驗就是信用機制規范工程市場行為,強化守信、守約。在美國,用納稅人的錢投資的公共工程實行強制性的保證擔保。承包商、供應商沒有獲得保證擔保則不具備投標資格。保證人向受益人保證,如果被保證人無法確保工程質量或違約,則由保證人代為履約或賠償。然后保證人再行使追償權利或沒收保證金、處置反擔保資產等。這種機制的原理很簡單,即守信者得到酬償,失信者受到懲罰。這種運用信用手段建立起的社會保證、利益制約、相互規范的監督制衡機制,通過利用利益驅動,守信則受益,失信則受制裁,大大強化了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實踐證明,它不僅大大降低了工程質量風險,有力地保障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有效地保證了參與工程各方的正當權益。
2、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措施
擔保公司擁有符合要求的財務力量來為業主和政府機構的建筑工程提供信用保證。擔保公司以自身的資產來支持其保證,他們不會隨意簽發擔保證書。在他們提供擔保之前,他們會對承包商進行深入的考察。主要是事前資質考察和信用資格考察,它是對承包商的財務狀況,完成此項目的能力、資歷以及經驗的考察。
業主進行的考察范圍一般不如擔保公司做得廣泛。擔保商要接觸承包商詳細的財務資料、現行的公司優缺點分析以及公司眼下面臨的問題。由于擔保商對承包商有深入的了解,他們就更有資格決定該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有資格完成這項工程。
總之,當一個業主不要求提供擔保而錯誤地選擇了承包商時,他必須為此付出代價。但如果他購買了保證擔保,保證擔保商就會對此錯誤負責,業主的風險由此得到轉移和化解。
3、工程擔保制度與監理的區別
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后者側重建筑產品技術標準的檢驗、監督和控制;前者主要在經濟責任的制約機制上用力,調動工程行為主體的內在因素,加大違約成本,促其自覺履約,避免賠償。保證擔保與監理的關系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取代,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
4、工程保證擔保制度與保險的區別
風險對象不同。保證擔保面對的是人為的違約責任;保險面對的是意外事件、自然災害。
風險方式不同。保險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簽訂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人。保證擔保當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權利人和保證擔保人。權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風險責任不同。依據擔保法律,委托人對保證人為其向權利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有返還給保證人的義務,而依據保險法律,保險人賠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的。
風險選擇不同。作為投保人,保險只要投保人愿意,都可以被保險。保證擔保則不同,它必須通過資信審查評估等手段選擇有資格的委托人。
風險預期不同。保險業對于風險損失是有預期的,而保證擔保在理論上卻不希望發生風險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