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打架致傷誰承擔法律責任,在幼兒園受到人身損害怎么辦

導讀:
幼兒園小朋友打架致傷誰承擔法律責任
幼兒園小朋友打架致傷誰承擔法律責任
幼兒園是小朋友邁出家庭、步入社會、學習知識的第一站。因幼童們年齡較小,對自己行為的認知和控制能力有限,發生打鬧也是常有的事,那么,該由誰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呢?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劉某與牛某均系某幼兒園學生。2022年2月14日下午,在玩耍時發生沖突,牛某抓傷劉某左側臉頰。事發后,幼兒園老師帶劉某到校醫處處理了傷口。之后,牛某的家長又帶劉某輾轉三家醫院就診,按照醫囑涂抹了藥物。對于面部的傷痕,醫院建議激光治療,但因費用較高、療程較長,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劉某的家長代為起訴至未央法院,要求牛某的家長及某幼兒園共同賠償。
案件審理中,被告方對劉某后期治療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認為激光治療屬于醫療美容,費用無法預估。劉某的家長則認為,其在多次涂藥均無任何改善的情況下,才在醫生的建議下進行激光治療,該治療屬于皮膚科,并非美容整形科。
法官耐心安撫雙方情緒,釋明法律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相關規定,最終,各方均表示相互理解,但對具體責任劃分存在爭議,導致調解未果。法官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及各方過錯程度,依法判決某幼兒園承擔60%責任,牛某的監護人和劉某的監護人分別承擔20%責任,由某幼兒園賠償劉某實際損失1989元,牛某的監護人賠償劉某實際損失663元。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主動履行了義務。
在幼兒園受到人身損害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責任。
小朋友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應盡到更高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這既是保護小朋友,也是維護其自身的利益。同時,幼兒之間發生打架行為,與其監護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人生的第一任老師,應加強教育管理,引導未成年人規范言行舉止,學會尊重他人、保護自己。希望家長和學校共同努力,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