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調崗被強行離職怎么辦

導讀:
拒絕調崗被強行離職怎么辦
拒絕調崗被強行離職怎么辦?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經常會對勞動者的崗位和薪水進行調整。這種調整是用人單位內部的一種正常管理機制,本質上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利。雖然法律保護和承認用人單位有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權,允許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勞動者進行調崗。
崗位調整單位應當遵規則
勞動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用人單位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任職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用人單位調崗一般是什么理由?
不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調崗的常見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案例:拒絕調崗離職索賠遭拒
宋青山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為公司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降低工資標準,強行拒絕其考勤,阻止繼續工作,逼迫其離職。
隨后,宋青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16598.75元,仲裁委裁決駁回宋青山申請請求。宋青山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宋青山表示其拒絕公司第一次調崗是因為辦公地點過遠,第二次拒絕調崗是因為工作職務及薪資變動。公司則表示公司調整均屬于合理調整,在宋青山拒絕第一次調整后,公司將其調整至豐臺分公司,工作內容也屬宋青山可勝任工作,總體待遇也并未降低仍為5200元。
員工不服從公司合理調崗,屬不服從公司管理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
法律解釋:
本案中,從宋青山與公司溝通過程中體現,公司2017年5月24日對宋青山進行第一次工作崗位調整系公司出于將公司業務發展壯大經營之需,且相應上調宋青山的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崗位為宋青山所能勝任,工作地點也無不便利的調整,該調整屬于用人單位合理性調整。宋青山在2017年5月25日拒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首次調整,其行為實則屬于不服從公司管理。
公司出于公司管理之需,又再次作出宋青山的崗位調整,調整至豐臺分公司,薪資總體待遇并未降低,亦不屬于違法調整工作崗位。由此可見,宋青山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要求確認系被迫解除關系的請求也無事實依據。綜上,法院對宋青山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