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2022年有哪些新規定?

導讀:
2022年勞動法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內容涉及7大方面。
二、人社部對3件規章條款予以修改
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7號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202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公布,影響工傷待遇的計算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義增長8.2%,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202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確定
2022年1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布《關于202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核定202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94824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五、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虛構勞動關系參保騙保要查處
2022年2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公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個人有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六、人社部最高院聯合發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2022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院聯合發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主要是逐步規范裁審程序銜接、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對于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規范調解協議后續程序性保障,明確終局裁決范圍,完善證據、裁決事項等方面的裁審銜接規則,統一部分法律適用標準。
七、最高法發布兩個勞動人事典型案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此次一共發布9個案例,其中有兩個與勞動用工相關,即案例四:遭遇就業地域歧視可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案例六:通過享受對口支援政策入學深造,學成違約拒回原單位工作,應承擔違約責任。
八、立法明確不得通過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組織安排學生實習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人社部等四部委發出通知,擴大緩繳社會保險費實施范圍
2022年5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在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到汽車制造業、通用設備制造業等17個其他特困行業。
十、人社部等5部門印發關于“打零工”的10條意見
2022年6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零工市場建設 完善求職招聘服務的意見》,《意見》明確加強零工市場建設、完善求職招聘服務系列重點工作。
十一、最高法發布第32批指導案例,罕見連發7個勞動爭議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1月開始發布指導案例以來,直至2022年6月前僅發布過5個涉及勞動用工領域的指導案例。2022年7月4日,最高法院審委會一口氣討論通過發布了7個勞動爭議指導案例,數量超過前面10年間發布的總量,極為罕見!
十二、人社部等四部門最新通知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
2022年9月22日,人社部等4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2年9月起,進一步擴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覆蓋本地區所有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使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惠及更多市場主體。
十三、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三期保護”變“二期保護”?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是否意味著“三期保護”變“二期保護”?司法實踐中該如何適用還有待觀察。
十四、人社部、最高法等9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2022年10月1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強源頭治理,強化爭議預防指導,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強化協商和解,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爭議協商機制,強化和解協議履行和效力,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
十五、最高法發布第34批指導性案例,三個案例均與勞動法相關
2022年12月8日,最高法院發布指導案例189號《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訴李岑、昆山播愛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90號《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指導案例191號《劉彩麗訴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189號案例雖然是合同糾紛,但案例內容涉及到主播與平臺訂立《合作協議》,是否屬勞動合同關系的認定。
十六、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2年1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對2023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作出具體安排。
十七、新冠肺炎更名,“乙類甲管”變“乙類乙管”
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重磅公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這將意味著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再享受正常工資了,用人單位一直詬病的“正常工資”終于要變“病假工資”了。
十八、最高法發布后疫情時代勞動爭議處理最新意見
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內容涉及落實就業優先政策、依法規范新就業形態用工、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共14條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