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搶劫罪中脅迫認定

導讀:
(二)脅迫行為實施要具有當場性脅迫行為的當場性指的是這種威脅必須在當場發出,如果被害人不將財物交出,威脅就將轉化為暴力,同時,這種脅迫是直接向被害人發出的,如果行為人只是通過其他人向被害人遞紙條、口信等方式進行威脅,就不屬于搶劫罪的脅迫行為,第二種,以脅迫行為的對象為標準,脅迫行為可分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ldquo,脅迫行為&rdquo,脅迫行為&rdquo,所謂脅迫行為就是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當場交付財物或被劫取財物的行為。
除了最為常見的暴力行為,脅迫行為也是搶劫罪行為方式中比較明確的行為類型。所謂脅迫行為就是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當場交付財物或被劫取財物的行為。脅迫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脅迫內容要具有暴力性
雖然法條中未規定搶劫罪中的脅迫行為必須具有暴力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搶劫罪中的脅迫必須以實施暴力相威脅。搶劫行為由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組成,手段行為實施的程度關系到目的行為能否實現,如果行為人使用的脅迫方法沒有暴力性,就不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其獲得財物的目的行為就不能實現。如果行為人只是使用毀壞名譽、散布謠言等非暴力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此時并不成立搶劫罪而是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另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必須針對被害人的人身。
(二)脅迫行為實施要具有當場性
脅迫行為的當場性指的是這種威脅必須在當場發出,如果被害人不將財物交出,威脅就將轉化為暴力。同時,這種脅迫是直接向被害人發出的,如果行為人只是通過其他人向被害人遞紙條、口信等方式進行威脅,就不屬于搶劫罪的脅迫行為。
(三)脅迫效果要具有急迫性
脅迫效果的急迫性表現在這種脅迫對被害人的精神馬上產生了強制,對被害人人身的威脅也是現實的,因為害怕被隨時可能轉化的暴力所傷害,而不得不交出財物。至于被害人是否真正因為脅迫而產生了恐懼,進而交出財物并不影響行為人脅迫的成立。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脅迫的方式有很多種,如以動作、語言、眼神等相脅迫,行為人可以用一種方式來脅迫,也可以運用多種方式相脅迫。
依照不同分類標準,脅迫行為可進行如下兩種分類:
第一種,以脅迫行為的方式為標準,脅迫行為可分為明示脅迫行為和暗示脅迫行為。
明示脅迫行為是侵害人直接向被害人表明其犯罪的目的,并且主要表現為用口頭語言進行威脅。例如:甲拿著匕首指向乙說“你要是不把錢給我,我就殺了你”。
暗示脅迫行為不會像明示脅迫行為那么直接,而主要是通過行為來進行威脅。例如:甲在路上看到了乙,將匕首抵在乙的肚子上,并用手比劃“拿來”的姿勢。
第二種,以脅迫行為的對象為標準,脅迫行為可分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脅迫行為”和侵害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脅迫行為。
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脅迫行為”,所針對的只是被害人自身,并對被害人施以語言威脅。例如:甲持刀對乙說“留下錢財,我讓你離開”。這種脅迫方式也是最為常見的。
侵害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脅迫行為的對象要求必須是與被害人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人,并通過對他們的脅迫,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交出財物。例如:甲持刀控制乙的小孩丙,對乙說“你要是不給錢,就等著收尸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