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

導讀:
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但是,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這種行為的認定一般也不應以搶劫罪論處。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那么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但是,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這種行為的認定一般也不應以搶劫罪論處。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關于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屬于搶劫罪嗎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但是,債權人搶劫債務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雖然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在實踐中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占罪。
目前關于幾種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為的定性分析是怎樣的呢
1、對因借貸關系引起的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為的認定,這種案件的行為人一般都是債權人或糾紛中的受害者,作為被搶的一方多有過錯,行為人本來是有理的一方,但由于采用暴力、脅迫手段逼索債款,從有理變成了無理,甚至變成了有罪。對這種行為的認定一般也不應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等手段的目的仍然是追要債款,即強行搶取本屬于自己的財產,只是手段不當而已,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于手段不當的行為。
2、對因合同關系引起的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為的認定,劉*濫律師認為,對這種行為首先應該核實當事人之間是否確有合同或交換關系存在;其次,確認在合同執行中是否確有債務糾紛存在,即對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第三,確定對方未履行的義務是否出于故意。對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經濟損失而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取對方財物以彌補自己損失的,如果造成損失的責任在對方,行為人的搶劫行為一般也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責任在己方,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對方財物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的,就應以搶劫罪處罰。這是因為這時行為人主觀故意發生了變化,在主觀上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債權人應該怎么打債務官司
第一,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系。
債務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主要由訂立合同而來,除此以外,還有侵權行為的債務關系、不當得利的債務關系和無因管理的債務關系等等。另外,隨著擔保法的出臺,債務的擔保也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保證。其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質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種。由此可見,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屬于哪種債務關系,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第二,要保證該債務關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兒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