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按揭離婚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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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經濟大發展的大環境下人們的思想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婚姻關系中以前那種從一而終的觀念現在部委人們所認可了由此使得離婚率上升由此在離婚的過程中也產生了很多新的問題。在法律環境下關于離婚的財產分割中就有一個問題很突出,婚后按揭離婚房產歸誰
一、婚后按揭離婚房產歸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是處理按揭房離婚房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二、婚后按揭離婚房產歸屬具體的情況,
(一)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名字離婚后歸誰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婚后取得產權證上只寫了辦理按揭手續的一方。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于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于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
(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離婚后歸誰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一般來說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后者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解決方案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前按揭買房的,如果是雙方婚前共同按揭,或者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或還貸款的,婚后離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房產證,那么屬于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后按揭房產歸誰住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法院都會將房產判給產權登記的一方,由其居住,債務也由這一方償還,然后給另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