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的處罰規定

導讀:
二、強迫職工勞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一、強迫勞動罪的處罰規定
1、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二、強迫職工勞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