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導讀: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一、我國刑法對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話,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盡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