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產權分割_產權分割的方式

導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一、產權分割的方式
1、協議分割,分割共有房產,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裁判分割,雙方當事人對被分割的財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按照財產共有的性質進行裁判。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二、遺產分割的四種方式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有些人協商不成也不起訴,就有可能造成時效超過,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沒有超過時效,但相關遺產滅失或狀態發生變化,給繼承遺產造成認定難、分割難等障礙。
產權分割的方式
產權分割的方式如下:
(一)協議分割分割共有房產,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
(二)裁判分割,雙方當事人對被分割的財產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按照財產共有的性質進行裁判。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遺產分割的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