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夫妻離婚時,中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歸共同所有,離婚時應當進行平等分割。但是,在存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平等分割這個信條被打破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應該根據具體的過錯原因、家庭財產的來源、財產的產權歸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實行合理的分割方式。
離婚過錯方財產怎么分割
在中國,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任務,特別是在存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在離婚中被認定有過錯的一方,通常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后果的。那么,離婚過錯方的財產怎么分割呢?本文將詳細介紹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夫妻離婚時,中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歸共同所有,離婚時應當進行平等分割。但是,在存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平等分割這個信條被打破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應該根據具體的過錯原因、家庭財產的來源、財產的產權歸屬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實行合理的分割方式。
如果是由于性質惡劣或出軌行為等原因造成夫妻關系破裂,那么這個過錯方在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應該承擔責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過錯方應該賠償因他(她)過錯所造成的對方財產和因離婚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過錯方還應承擔因離婚所產生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和律師費等以及對方因其過錯所需支付的已經發(fā)生的債務。
不同過錯類型的認定及證明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規(guī)定可知,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過錯類型主要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 重婚
對重婚的認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還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認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該批復已于2013年1月18日廢止,故目前未有對事實上重婚的認定標準。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認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事實重婚:“1.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在一定范圍內舉行過結婚儀式,并且雙方已同居的;2.有配偶的一方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雙方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達3個月以上;3.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或形成較穩(wěn)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4.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二) 與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區(qū)別于前款的“重婚”,與他人同居不以“以夫妻名義”為要件。
舉證建議:
一方當事人欲證明“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一般需要提供:1.過錯一方簽署或承認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行為的《陳情書》《保證書》《離婚協(xié)議書》、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等;2.共同居住地的物業(yè)監(jiān)控視頻、鄰居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錄像,需要有持續(xù)較長一段時間的同居記錄,否則法院可能不予確認存在與他人同居的事實);3.如有非婚生子的,還可提供出生證明文件、醫(yī)院產檢記錄等。
很多案件當事人僅能提供聊天記錄、照片或者視頻,但這最多僅能證明配偶存在違背夫妻間忠實義務的行為,但無法證明存在長時間的同居并形成穩(wěn)定的居住關系,此時,法院較大可能會無法認定該方的過錯,以及會駁回無過錯方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
(三) 家庭暴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1.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語言暴力、經濟控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f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3條規(guī)定,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者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行為或不作為行為;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重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重慶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八:“通過非法手段購買跟蹤器材,不分晝夜的定位妻子的日常行蹤并跟蹤妻子以及私自凍結妻子社交平臺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妻子正常的生活,對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其行為構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應當簽發(fā)保護令禁止該丈夫對其妻子再進行騷擾、跟蹤。”
青島中院發(fā)布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三:許某與解某離婚糾紛案——“冷暴力”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許某長期對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給予治療,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行為需為經常性、持續(xù)性
家庭暴力行為需為經常性、持續(xù)性的,如果僅是爭執(zhí)間的扭打,法院一般不予認定為家庭暴力。
如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15)佛順法滘民初字第281號:“關于原告訴稱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2014年9月19日,被告因要求取錢為父母建房子一事不成,與原告發(fā)生爭執(zhí)扭打,造成原告身體多次軟組織挫傷,該行為僅為被告一時沖動做出的不理智偶然性事件,并非經常性、長期性對原告實施暴力行為,其行為雖有暴力性質,但并未構成法律定義上的家庭暴力。”
3.雙方均有受傷法院將綜合判斷其行為是一方攻擊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還是雙方互毆的普通暴力行為,受暴方的反抗行為造成施暴方輕微傷害的,也應支付損害賠償金。
(2014)珠中法民一終字第187號段某潔訴尹某離婚糾紛案主審法官認為:“司法實踐發(fā)現,大部分家庭暴力受暴人面對暴力不敢或無力反抗,但也有部分受暴人會奮起反抗,并在此過程中導致施暴方受傷。這種情況下,施暴方會將受暴方的反抗行為描述為施暴,甚至刻意制造報警記錄、就診病歷、傷照等自己‘受暴’的證據。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從施暴動機、受傷部位、受傷程度、體力對比等方面,來判斷雙方的行為屬互毆還是一方施暴另一方反抗。因受暴方反抗導致施暴方輕微傷的,施暴方仍應支付損害賠償金。”
舉證建議:
當事人主張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方面應當提供:傷情照片(細節(jié)的照片與整體的照片相結合,用以確定傷者身份)、門診病歷、醫(yī)療費票據;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或者手機短信、施暴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報警記錄、報警回執(zhí)、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婦聯(lián)、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社區(qū)投訴、調解及處理的記錄等。
如果一方僅能提供書面或者口頭陳述、傷情照片、病歷等證據,法院可能會結合受傷地點、時間、常理等認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未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1.虐待家庭成員的認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虐待的具體表現為凍餓、捆綁、打罵、強迫超體力勞動、患病不予治療、侮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從精神上、肉體上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損害、折磨、摧殘的行為。偶爾沖動而發(fā)生的打罵、體罰不構成虐待。
對“持續(xù)性、經常性家庭暴力”時間界定, 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認為應以6個月以上為宜,只要家庭暴力行為連續(xù)達6個月以上的,足見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及情節(jié)較為嚴重,就應認定為虐待。
2.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yǎng)、扶養(yǎng)和撫養(yǎng)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遺棄對方通常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既包括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尚不具備勞動能力、無法獨立生活,也包括雖有經濟來源,但由于年老、殘疾而生活不能自理;遺棄通常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致使被遺棄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一般表現為配偶一方不愿意扶養(yǎng)無勞動能力的另一方、成年子女不愿贍養(yǎng)已經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且遺棄行為已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后果,如造成饑餓、挨凍、流浪、病重及死亡等。
舉證建議:
可提供證人證言以及相關病歷資料、生活照片、錄音錄像資料等。
(五) 其他過錯行為
在檢索司法案例中發(fā)現,其他重大過錯包括但不限于欺詐性撫養(yǎng);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含同性)關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軌)、裸聊;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誹謗、猥褻家庭成員等。
在具體的財產分割中,離婚過錯方應該按照比例分配自己持有的財產,也就是說,離婚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理應比對方少分一些財產。這個比例通常會由法院進行綜合考慮,最終判決。
如果離婚過錯方分割財產情況比較困難,還可以通過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解決。在協(xié)商中,一定要注重平等、公正、合理原則,保證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時,還應該充分考慮到個人情況,不得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
總之,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考慮到很多因素,所以在離婚過程中,建議盡可能地通過協(xié)商和妥協(xié)來解決,避免過程變得更為復雜。希望本文的介紹,能幫助有需要的人了解這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