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不明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不明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主債務人不明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擔保人則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其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是一般保證人,則享有先訴抗辯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的責任范圍是什么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3、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為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為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