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結算的期限及延期結算的責任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關于工程結算的期限及延期結算的責任
建設工程款一般可分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及工程結算款,工程結算款是指工程造價結算后確定的工程總價款扣減已付的預付款、進度款等款項后應付的余額,有的還包括工程量增加的價款。根據施工合同和建筑行業的慣例,工程結算的程序通常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相關資料,發包人進行結算審核,審核確定后再支付工程款項。因此,結算審核的期限直接決定工程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當前,因結算期拖延過長而造成大量工程款的拖欠已成建筑行業的一個通病,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雙方合同只約定結算審核后多長時間內付款,卻對結算審核的期限未作明確約定為其原因之一。
由此,發包人認為結算未完成可以不付工程款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或支付欠款利息的義務,施工企業也因為合同未明確審核期限對發包人拖延結算的行為而感無奈,有的中介或審計也會認為審核無時限的規定而對結算工作的效率缺乏足夠的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認識的誤區,因為合同通用條款和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結算審核的期限,合同及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通用條款的規定或者參照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工程結算期限的規定確定結算期,并根據遲延結算的具體情況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通用條款第33.2條33.3條規定的結算審核期為28天。
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或有關規定期限的,應當由拖延結算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追究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1、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后不在約定時間審核或不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的,按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結算工程款;2、在約定或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結算的,自逾期日起計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二、對在約定或規定時間內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審核的,可不作違約處理,但鑒于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已投入使用,甲方應承擔規定結算時間屆滿后占有使用工程欠款的利息。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結算拖延,包括必須由其提供的工程結算資料不提供或出于其它原因有意拖延等而影響工程款支付的,責任應由其自負。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