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造價結算的方式和效力

導讀:
關于工程造價結算的方式和效力
關于工程造價結算的方式和效力
根據建設工程結算的現實情況,我們來分析工程結算的幾種不同方式和效力:
合同雙方自行協商結算工程造價,這種方式主要體現的法律行為性質為自主自愿和處分原則,只要不涉及第三者的利益,雙方同意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建設方單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審定造價
承包人提交決算報告后,發包方單方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價,對造價咨詢機構的選定,一般不征求承包方的意見。1、這種委托本質上屬于被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決算報告進行審核,其出具的審價報告,只能認為是代表委托方即發包人的意見,因此如該報告未得到承包人的認可,承包方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重新委托審價的,原則上應當準許。2、 但對上述審價結論雙方已經簽字認可的,應認為雙方已形成合意,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委托審價的,原則上不能支持,但審價報告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顯失公平等情形可以認定無效或符合撤銷變更條件的除外 。
雙方協商選定中介機構委托審定造價
這種造價確定方式與上述的區別在于中介機構的選擇和委托是雙方共同意見,雙方平等的行使了對中介機構的選擇權和委托內容的確定權,由此,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明確約定,可以推定雙方有將中介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作為結算依據的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根據審價報告結算工程造價。當然,如果一方不同意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可以提出異議或提起仲裁、訴訟要求確認。如要求另行委托重新審價,應當有康健的根據或理由 。
通過政府行政審計確定工程造價
對政府財政投入資金的工程,根據審計法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發包人需要接受行政審計的監督,有的地方政府還要求雙方按照審計結算工程價款。對這些工程的結算可分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合同約定以行政機關的審計作為工程結算造價;二是合同未約定,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因這種結算行為涉及行政監管關系和民事合同關系的交叉,故對其性質和效力在下文專題另作分析。
仲裁或訴訟程序中通過鑒定確定工程造價
因結算發生爭議,或以上結算方式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或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在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后,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委托專業機構鑒定確定工程造價。仲裁中的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和特點如下:1、造價的鑒定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申請;2、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限定的時間內提供招投標文件、合同、圖紙、聯系單等與造價結算有關的證據材料;3、鑒定過程對雙方當事人是公開透明的,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4、鑒定結論在初審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作出,但并不必須由雙方簽字認可;5、鑒定報告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一種證據,仍需經雙方庭審質證后才能決定是否采納。如鑒定報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也可不重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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