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導讀:
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具有不確定性、周期長等特點,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這種靜態的前提往往會因為工程發生變更而被打破,則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圍、在新的設計標準或在新的施工條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
法律咨詢: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一般可將工程變更分為哪三類
律師回答:
第一類是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例如結構型式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等。
第二類改變工程尺寸或工程質量的重要變更。例如改變標高、位置等。
第三類是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或遺漏,不降低原設計標準下的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變更。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