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權

導讀: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該怎么確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怎么解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解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的方式是:1、和解,即由合同兩方對爭議內容進行商量處置;
2、調解,即對合同兩方的爭議,共有由第三人或者組織進行調解;
3、仲裁,即合同兩方能夠商定合同爭議提交獨立的仲裁組織進行仲裁;
4、訴訟,即合同兩方將爭議訴訟到法院處置。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