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多大是童工

導讀:
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2、國家相關規定: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一、法律規定了多大是童工
1、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2、國家相關規定:
(1)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3、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4、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5、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二、解決童工問題的措施有哪些
1、為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
2、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于童工范疇;
3、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聯,負責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4、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為個人)使用童工;
5、禁止各種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
6、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
7、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做童工;
8、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