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詐騙怎么處理

導讀:
犯罪嫌疑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在錯誤認識下處分了財產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是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搜集證據并提交檢察院進行起訴。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出。
一、房產詐騙怎么處理
1、房產詐騙首先要進行報警。犯罪嫌疑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在錯誤認識下處分了財產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是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搜集證據并提交檢察院進行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二、詐騙罪的四個特征是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愿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①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無中生有”地誘使他人上當受騙。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謊稱能為被害人提供某種服務(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誘人奉獻,騙取財物。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虛構事實可以是無中生有地全部虛構,也可以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渲染夸張地部分虛構。
②隱瞞真相,是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告知對方某種事實,而故意不告知,使對方在受蒙蔽地情況下“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以實現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這類方法一般少見,并且在一定意義上顯示出具有不作為的特點。實際上,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往往交織在一起,都是以有掩蓋無,隱瞞真相可以附之于虛構的事實;虛構事實同時就會隱瞞真相。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出。
當然,這種自愿并非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實意思的反映,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結果,也就是說,是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所致。因此,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信以為真的自愿交付財物是緊密聯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