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導讀:
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一、盜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七十二條[盜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與盜伐林木行為有關的犯罪有哪些
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