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司法解釋

導讀:
砍伐樹木屬于違法行為,違反森林法規定。盜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要求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后,才能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那么盜伐林木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盜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125株。
二、盜伐林木罪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以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一)、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采伐數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于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于聚眾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許可,就砍伐較多的樹木是盜伐林木罪。綜上所訴,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處罰金,如果數量巨大則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有罰金,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的樹木也會被處罰,這就是對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