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關于刑訊逼供罪的司法解釋

導讀:
刑法條文,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索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刑訊逼供案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