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導讀:
最高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他人財產或者是認識的損害的,并且該當事人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況就會被認定對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損失由過錯。
最高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什么
最近談及 交通事故 ,人們就會常常想到那些血腥的場景,而恐懼萬分。的確交通事故時常出現,加之一旦造成 人身損害 就會給人們留下巨大的心理陰影。沒有作為當事人的我們要無不對此扼腕嘆息。所以,當我們在駕駛是一定要謹慎細心。特別是要遵守交通規則。如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中,又該怎么賠償呢。一般而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中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所以我國制定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又是如何做的規定呢,這里我們只是選取重點部分來分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同時還結合了具體的審判實踐。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他人財產或者是認識的損害的,并且該當事人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況就會被認定對造成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損失由過錯。不存在其他非上述情形的,這時就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駕駛的機動車有問題的,比如說是零件破損,零件缺失的。并且該缺陷是引發交通事故原因中的一個原因時的;
(二)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資格或者是,沒有考過駕照的; (三)當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駕駛的人飲過酒或者是服用國家所禁止控制的藥品的情況,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規定中進一步解釋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具體含義,它包括人身權利和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具體而言,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結合具體的法律,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具體含義指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具有財產性質的損失。一般而言,它包括了當事人維修已經損壞的車輛的所支出的費用。還包括車輛上已經損失的物品的費用和車輛被救援時的相關救援費。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規定了 交強險 ,通常而言交通車發生事故都是交強險在其范圍的先賠償,除非有免責事由。超過交強險的又侵權人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等。
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機動車駕駛人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其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應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還有對汽車的維修費和折舊費。因為各地的賠償標準是不同的,因此其賠償的金額也是不同的,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
我國沒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進行了修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