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導讀: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一、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1)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2)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




